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的重要成果,它参照国际同类区域,继设立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后设立的第四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先导区。
在不同的阶段为我国承接国际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提高我国开放水平、提升区域竞争力、扩大就业等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同时也存在功能不一致、政策不协调、管理成本高及发展不平衡、综合效益不明显等显着问题,其政策导向呈现在不断变化中逐步趋于整合的态势,特别是涉及到海关管理和税收管理的交叉点,出口企业、海关人员以及税务人员均缺乏对其全面的掌握,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基于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不同特性,特别是税收政策上的差异,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十一种情况。
一、保税区
1、保税区亦称保税仓库区。
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
它是我国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临近海港而设立的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的新的经济性区域。
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活优惠的政策,它已成为我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堡”。
因此,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
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我国自1990年5月在上海外高桥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保税区以来,又相继建设了天津港、大连、深圳的福田和沙头角、宁波、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福州、青岛、汕头、珠海、海南洋浦等保税区。
保税区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进行审批。
保税区的主要功能:出口加工、进口保税仓储、国际贸易、商品展示。
保税区的主要政策:进口区内自用物资免税,其他进口货物保税。
海关监管特点: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进口货物二线管理,出口货物一线管理。
运往保税区货物退(免)税的政策规定:
(1)外贸企业:对保税区外企业运到保税区(不包括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以及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将这部分货物购进或加工后出口,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2)生产企业:对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运到保税区(不包括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以及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办理退(免)税。
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
二、出口加工区
1、出口加工区是指一国或地区在港口、机场附近等交通便利的地方划出的一定区域,在区内搞好水、电、道路、通讯、厂房等基础设施,用优惠办法吸引外国投资,发展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的出口加工工业,以达到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增加就业、赚取外汇等目的。
出口加工区是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面积3平方公里以内,其功能仅限于产品外销的加工贸易,区内可设置出口加工企业及其相关仓储、运输企业。
出口加工区将实行封闭式的区域管理模式,在管理手段等方面较之传统的监管模式具有较大的优越性,海关在实行24小时监管的同时,将简化现行手续,为规范的出口加工企业提供更宽松的经营环境和更快捷的通关便利,实现出口加工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逐步满足现代跨国型企业“零库存生产”的需要。
出口加工区审批权限是由国务院进行审批。
2、出口加工区的主要功能:加工出口货物,另从2007年起,7个经拓展保税物流功能的试点。
3、主要税收政策:进口税收政策同保税区,国内入区货物退税,区内交易不征增值税、消费税。
4、海关监管特点: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进出口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理,即进境货物出具清单,进出口报关单在二线出具,但统计按进出境口径掌握。
备注:除黑龙江、山西、贵州、青海、宁夏、甘肃、西藏外,其他地区都有。
5、运往出口加工区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
(1)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
(2)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不允许办理退(免)税的货物。
a.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
b.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
c.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
(3)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外区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4)对于出口加工区内的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三、保税物流园区
1、保税物流园区是为发挥保税区的政策优势和港区的地理优势,而设立的由海关事实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保税物流园区的审批权限是由国务院进行审批。
2、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主要以物流仓储及简单加工为主。
3、保税物流园区的主要政策:税收政策同保税区,国内入区货物退税,区内交易不征增值税、消费税。
4、保税物流园区的海关监管特点: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进出口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理,即进境货物出具清单,进出口报关单在二线出具,但统计按进出境口径掌握。
5、销售给保税物流园区企业货物退(免)税规定
对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它规定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四、保税港区
1、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的审批权限在国务院。
2、保税港区的主要功能: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9项功能。
3、保税港区主要的政策: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区的政策。
主要税收政策可概括为:境外货物入港区保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4、海关监管特点: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进出口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理,即进境货物出具清单,进出口报关单在二线出具,但统计按进出境口径掌握。
5、保税港区出口退(免)税政策; 境外货物入港区保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备注:已经批准的保税港区有上海、天津、大连、海南等。
五、综合保税区
1、综合保税区是整合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和口岸功能的特殊区域。
综合保税区的审批权限在国务院。
2、综合保税区的功能:是一个集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进出口贸易、采购分销、金融服务、检测维修、展示展览等功能于一体的特殊监管区域。
税收、外汇政策参照洋山保税港区,海关比照保税港区的监管办法对其实施监管。
3、综合保税区的主要政策:综合保税区是目前中国内地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的特殊功能区。
它整合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所有功能政策,如国外货物入区实行保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企业在区内不仅可以进行货物的保税仓储和加工、制造业务,还将可以开展对外贸易等业务,将有力推动中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4、海关监管特点: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进出口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理,即进境货物出具清单,进出口报关单在二线出具,但统计按进出境口径掌握。
六、出口监管仓库
1、监管仓库是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的审批权限在海关总署。
2、监管仓库的主要功能:配送出口货物。
3、监管仓库的主要政策:试点监管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其他离境之后退税。
4、出口监管仓库的监管特点:一般不设专门机构,货物离境再签发入仓报关单。
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视为正式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后,货物所有权属外商。
5、出口监管仓退税政策:
(1)对企业从海关出口监管仓提取的料件,不予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它规定凭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备注:申请入仓退税,国家税务总局也要参与审批。
七、进口保税仓库
1、进口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进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这种仓库仅限于存放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料件,暂时存放之后复运出口的货物和经过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
我国的保税仓库主要有3种类型:
(1)转口贸易保税仓库。
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收;如果需要改变包装、加刷唛吗,必须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2)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项下存入保税仓库的免税进口的备用物料,经过海关核准之后提取加工复出口的,海关将根据实际出口数量征收或者免征原进口物料的关税。
(3)寄售维修保税仓库。
为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提供售后服务进口的维修零备件,可以免办纳税进口手续存入保税他库。
进口保税仓库的审批权在海关总署。
2、税仓库的主要功能:进口保税货物。
3、保税仓库的主要政策:进口保税。
4、保税仓库的海关监管特点:一般不设专门机构。
八、保税物流中心(A)型
1、物流中心(A)型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保税物流中心型(A)的主要功能:物流分拨,配送。
报税物流中心型(A)相对B型,A型属于自用型。
九、保税物流中心(B)型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集中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审批权限是:海关总署负责场所的审批,入区退税政策则由国务院审批。
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主要功能:物流分拨,配送。
3、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主要政策:除进口自用物资、设备不享受税收优惠外,其他同出口加工区。
4、物流中心(B)型的海关监管特点: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进口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理,即进境货物出具清单,进出口报关单在二线出具,但统计按进出境口径掌握。
十、珠海跨境工业园区
1、珠海跨境工业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跨境工业园区实行保税区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加工区政策。
全国只有1个跨境工业园区就是珠海跨境工业园区。
珠海跨境工业园区审批权限是国务院。
2、珠海跨境工业园区的主要功能:出口加工、保税仓储物流、国际贸易。
3、珠海跨境工业园区的主要政策:进口税收政策同保税区,国内入区货物退税,区内交易不征增值税、消费税。
4、珠海跨境工业园区的海关监管特点: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进出口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理,即进境货物出具清单,进出口报关单在二线出具,但统计按进出境口径掌握。
除海关外,该区域由于跨国(边)境,边防部队还对出入境的人员进行管理。
十一、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
1、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是建立在中哈两国霍尔果斯口岸的跨境经济贸易区和区域合作项目。
其最初设想于2002年5月提出,2004年9月24日,哈国总统纳扎尔巴耶夫访问伊犁,两国政府签订了建立合作中心的框架协议。
2005年7月4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出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两国政府签订正式协议,决定启动合作中心建设。
根据国务院批复,中哈两国共同建设的跨境合作中心总面积4.63平方公里,其中中方区域总面积3.43方公里,配套区面积9.73平方公里。
合作中心将建成投资自由、贸易自由、人员出入自由、高度开放的综合性国际贸易中心,建成集区域加工制造、区域中转、区域采购、金融服务和旅游休闲等功能为一体的自由港。
边境合作区全国也只有1个,即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其审批权限是由国务院审批。
2、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的主要功能:国际中转、配送,国际采购、转口贸易,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及商品展示。
3、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的主要政策: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实行封闭管理,享有中哈两国共同赋予的特殊政策。
合作中心中方区域按照“境内关外”模式管理,人员和货物可在中心内跨境自由流动,并享有以下优惠政策:由中方境内进入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物质和区内设施自用设备,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由哈方进入中方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物资和区内设施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旅客携带物流从中心进入中方境内的,每人每日一次可携带物品免税额1000美元。
同时,中方境内、靠近中心的位置将建立面积为9.73平方公里的中方配套区域,作为支撑中心发展的产业基地。
其享有的重要政策包含:境内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区外货物入区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哈萨克斯坦特惠政策包括:对财产税和利润税进行减免,对投资项目所需设备进口关税最长可免除五年,国家实物赠予不超过总规模30%的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4、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海关监管特点: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进出口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理,即进境货物出具清单,进出口报关单在二线出具,但统计按进出境口径掌握。
除海关外,该区域由于跨国(边)境,边防部队还对出入境的人员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