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销单丢失补办的管理规定


一、纳税人申报

申报时间: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日内。

申报资料:

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一式四份);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⑶出口发票;

⑷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退税部门

二、税务机关受理

退税部门接到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后,首先审核纳税人申报的资料是否完整、有效。

审核通过后,退税部门在《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中签字盖章,并留存一份,其余三份返纳税人。


2016-07-5 资讯中心 1,3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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