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1. 《中标证明通知书》的传递
招标单位在招标完毕后,需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并报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中标证明通知书》的接收、传递和留存工作由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负责。
主管退税机关在取得招标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寄送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后,将原件留存备查,同时向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下发《关于转交<中标证明通知书>的通知》,并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负责《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的留存和具体退(免)税业务的办理。
2. 纳税人申报
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在财务上做销售后,须将明细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出口货物明细表”中,并在“备注”栏内填写“ZB”标志。
然后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并进行数据一致性检查,检查无误后通过申报系统打印出申报报表、生成电子申报数据,电子申报数据包括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
将所有的申报资料准备好后,生产企业便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退税部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免抵退税申报的相关要求:
申报时间: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
申报资料:
①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税务机关提供);
②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③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④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⑤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⑥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⑦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⑧电子申报数据;
⑨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退税部门。
3. 税务机关审核
主管退税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主要审核项目是:
①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②申请退税的中标机电产品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③申报退税的时间是否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主管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