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要求
1.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账时间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账时间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的。
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预交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发票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并按外销发票金额记账。
2.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入账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账基础。
如按其他价格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出口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等有关单证以红字冲减销售收入。
3. 记账汇率的确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
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
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1日或者当日的市场汇率(原则为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记账;也可采用变动汇率记账,但汇率一经确定,须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
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批准。
二、相关费用的核算要求
1. 海运费、国外保险费的处理
企业收到国海运费、国外保险费的有关单据和银行付汇回单时,以实际支付的相关单据上注明的外币金额折合成人民币金额从出口销售收入中扣除;企业通过货运代理公司代办业务的,可根据货运代理业专用发票注明的实际支付金额对应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企业与保险公司直接结算的,以保费收据列明的实际支付金额对应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2. 佣金的处理
佣金是指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作为介绍交易提供劳务的报酬,分为明佣、暗佣、累积佣金三种。
合同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佣金百分比的为明佣,企业根据扣除佣金后的销售货款净额收取货款,不再另付佣金;合同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佣金百分比的为暗佣,企业根据销售货款总额收取货款后,再另付佣金,佣金记入“销售费用”科目;累计佣金,是指出口企业国外包销、代理客户签订协议,在一定期间内,按累计数额支付的佣金。
由于不能认定到具体出口货物,直接记入“销售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