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备案登记的身份名称开展出口业务和申请出口退(免)税。个人(包括外国个人,下同)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申请出口退(免)税。

出口退(免)税认定的作用,是记载退(免)税企业的基本信息和确定退(免)税企业的退税办法及审核配置条件,它是出口退税管理各环节工作赖以开展的基础,数据交换、审核审批、税款退付、统计分析、退税评估与监控等都要使用认定信息。


2016-07-16 政策法规 1,5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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