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出口合同、老长贸合同项下的出口货物


为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进一步优化我国出口产品的产业结构,自2004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陆续下发了若干取消或降低出口产品退税率的文件,由于文件的下发时间和执行时间间隔很短,而出口企业原已签订的合同又无法更改,给企业造成了很大损失,为把损失降低到最小,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经批准的备案合同和老长贸合同项下的出口货物准予按调整前退税率执行的政策。

一、备案出口合同

(一)备案出口合同的含义

备案出口合同是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签订的书面形式合同,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合同签订日期在规定的日期之前;

2. 合同签订日期、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合同协议号等内容明确;

3. 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签字确认或盖章;以数据电文方式签订的书面形式合同,必须由出口企业打印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或盖章;

4. 合同内容真实有效。

(二)我国备案出口合同的现状

自2004年3月16日至2005年3月15日,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一律暂停增值税出口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对2004年3月16日以前已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在2004年3月16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1%的退税率执行。

已签订的合同须在2004年3月25日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自2004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1日,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暂停增值税出口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对2004年4月2日以前已签定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在2004年4月2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1%的退税率执行。

已签订的合同须在2004年4月12日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2006年9月15日起,取消煤炭、天然气、石蜡、金属陶瓷、细山羊毛等255个税号的出口退税率,降低钢材、纺织品、家俱等1130个税号的出口退税率。

对出口企业在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属于调整范围之内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继续按调整之前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逾期未能备案的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煤炭出口长贸合同,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完毕。

2007年4月15日起,进出口税则第72章中的部分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4月15日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工程或已经签定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所涉及的出口钢材,凡在2007年4月21日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定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

2007年7月1日起,取消濒危动物、盐、皮革、一次性木制品、分段船舶等687个税号的出口退税率,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工程或已经签定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定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

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对2007年12月20日前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前持已经签订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在2008年2月29日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2008年3月1日后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自2008年8月1日起,取消红松子油、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对上述商品,凡出口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出口中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这前持合同文本到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

二、老长贸合同

对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前签订的,且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价格不可更改的长期出口合同,凡在2008年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经审核无误,特批准予凭出口合同到当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退税率执行完毕。


2016-07-15 政策法规 1,7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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