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管理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在委托方办理出口退税,受托方须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在一般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后,要及时上传有关电子信息。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2016-07-15 政策法规 1,57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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