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内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加工区必须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及隔离设施和有效的监控系统;海关在加工区内设定专门的监管机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制度。

对于出口加工区内的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汽)实行退税政策,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1. 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汽)退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⑴供水、供电、供气(汽)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⑵支付水、电、气(汽)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2. 水、电、气(汽)应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税率

水、气(汽)的退税率均为11%,电的退税率为13%。

电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3. 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汽),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

已办理退税的,区内企业应在出租、出让行为发生的次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已退还的税款。

4. 区外企业销售并输入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水、电、气(汽),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

5. 区内企业水、电、气(汽)退税的登记、审批、管理工作,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季核查区内企业水、电、气(汽)的实际耗用情况。


2016-07-5 政策法规 1,89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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