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类型
1.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
对外贸易经营者上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内容发生变化,不涉及改变主管退税部门的,应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30日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认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登记证、注册证)副本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
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核准通知书
⑶《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
⑷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⑸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的资料并进行审核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受对外贸易经营者申报的资料并审核提供的证件、资料:
⑴印章是否齐全
⑵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
⑶资料是否齐全
⑷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
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内容对照其他单证资料进行逐一审核,对符合出口货物退(免)变更条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即时办理变更认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认定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缺少的资料并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3.确认变更并核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收回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修改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信息,并重新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将一份认定表连同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原件返还给申请人,将另一份认定表及申请资料复印件留存归档。
二、变更银行账户
1.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
对外贸易经营者变更开户银行账户,应在确认变更后3日内填报《关于变更银行账户的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银行账户的变更,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⑴盖有中国人民银行开户专用章或账户管理专用章的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⑵停止使用的账户如因办理退税抵押贷款或被执法部门查封等情况而在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备案过的,需同时携带银行部门出具的退税抵押贷款已还同意变更账户证明或执法部门的解封证明原件
⑶《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
⑷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⑸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的资料并进行审核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报的资料并审核提供的证件、资料:
⑴印章是否齐全
⑵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
⑶资料是否齐全
⑷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
对符合变更开户银行账户条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即时办理变更,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申请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缺少的资料并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3.确认变更并核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做开户银行、账号的变更,收回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重新出具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将一份认定表连同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原件返还给申请人,将另一份认定表及申请资料复印件留存归档。
三、变更海关代码
1.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
对外贸易经营者海关代码变更的,应在新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办理完毕后10日内(以海关注册登记日期为准),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新旧海关代码数据转换,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⑴海关核发变更后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⑵《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
⑶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⑷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申请,在本年度内用原海关代码进行退(免)税申报,在下一年度使用新海关代码进行申报。以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12月31日以前为本年度,以后为下一年度。
2.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的资料并进行审核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报的资料并审核提供的证件、资料:
⑴印章是否齐全
⑵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
⑶资料是否齐全
⑷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即时办理变更,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明细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缺少的资料并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3.确认变更并并进行数据转换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收回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重新出具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将一份认定表连同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原件返还给申请人,将另一份认定表及申请资料复印件留存归档。并将变更后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转审核系统管理员,由系统管理员对新海关代码与原海关代码的数椐进行转换。
四、变更计税计算方法
1.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
对外贸易经营者计税计算方法由免、抵税方法改免抵退税方法,应在首笔报关出口日期满12个月之日起30日内(以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为准),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对于首笔出口未满12个月但符合相关规定准予提前更改计税计算方法的,在达到规定条件后,也可以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⑴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⑵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的资料并进行审核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报的资料并审核提供的证件、资料:
⑴印章是否齐全
⑵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
⑶资料是否齐全
⑷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
对符合出口货物退(免)变更条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即时办理变更认定,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明细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缺少的资料并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3.确认变更并核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受理人员经审核无误后收回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修改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并重新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将一份认定表连同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原件返还给申请人,将另一份认定表及申请资料复印件留存归档。
五、变更纳税人类型
1.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
对外贸易经营者变更纳税人类型(一般是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应在确认变更后10日内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并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⑴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或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
⑶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⑷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的资料并进行审核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报的资料并审核提供的证件、资料:
⑴印章是否齐全
⑵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
⑶资料是否齐全
⑷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
对符合出口货物退(免)变更条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即时办理变更认定,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明细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缺少的资料并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3.确认变更并核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受理人员经审核无误后收回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修改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并重新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将一份认定表连同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原件返还给申请人,将另一份认定表及申请资料复印件留存归档。
六、变更企业类型
由贸易型变更为生产型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及由生产型变更为贸易型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进行变更登记之前,先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清算。清算后,按照新办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要求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七、跨区迁移
纳税人跨区迁移,涉及到纳税人识别号可能修改及在原所辖地征、退税数据衔接问题,应本着先清算,后迁移的原则,对原有业务进行清理核实,再办理移交手续。
相关政策规定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