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的货物退(免)税规定


生产型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1. 纳税人申报

生产型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须将明细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出口货物明细表”中,并在“备注”栏内填写“DWTZ”标志。

然后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并进行数据一致性检查,检查无误后通过申报系统打印出申报报表、生成电子申报数据,电子申报数据包括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

将所有的申报资料准备好后,生产企业便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退税部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型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相关要求:

申报时间:退税申报期(每月1-15日)之内,逢节假日顺延。

申报资料:

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

②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③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⑤收汇核销单(自动核销除外);

⑥电子申报数据;

⑦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退税部门。

2. 税务机关受理

退税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对其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


2016-07-15 政策法规 1,8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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