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主体是合法拥有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专用发票以及从合法拥有人手中买出又倒卖的单位和自然人。
负责发售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主体。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故意犯罪,主观要件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二、本罪的客观表现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所涉及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真的,否则不能构成本罪,而应以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论处。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又破坏了国家对税收的征管,造成应收税款的流失。
四、本罪的处罚
根据新刑法第209条规定,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