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除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犯罪主体是除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本罪的客观表现
构成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客观上行为人必须是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如果不是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不能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构成标准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一种结果犯,除要求行为人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的行为,还要求这种行为造成了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的处罚
根据新刑法第405条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