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食品退(免)税规定


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1. 纳税人申报

申报时间:退税申报期(每月1-15日)之内,逢节假日顺延。

申报资料:

①与外国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②外国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

③外国航空公司每一个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

④销售发票(须列明销售货物的名称、数量、销售金额);

⑤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退税部门。

2. 税务机关受理

退税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对其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


2016-07-15 政策法规 1,7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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