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


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

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本罪的客观表现

构成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客观上行为人必须是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如果不是在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不能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构成标准

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是一种结果犯,除要求行为人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的行为,还要求这种行为造成了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的处罚

根据新刑法第405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6-07-16 政策法规 , 1,78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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